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6, 2022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2
- Articles
- 34 articles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审查监督条例
(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简称计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简称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简称规划纲要)。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计划执行情况、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及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对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并做好与预算审查监督的衔接协调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计划审查监督相关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代表参加计划初步审查,及时向代表通报计划审查监督的有关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确定计划监督项目、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工作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市人民政府编制计划应当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
常务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计划审查监督有关事项协助开展工作。
财政经济综合监督平台公共数据目录及相关要求由财政经济办公室拟定,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目录及相关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Chapter 2计划初步审查
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计划的初步审查,会议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等人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可以就计划指标安排、重点任务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进行专项审查。
前款所称市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一)本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下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及任务安排情况;
(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
(三)本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表;
(四)本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四项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排的基本原则、规模、资金来源、重点领域思路;
(二)拟安排的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的名称、投资额等基本情况;
(三)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
(二)规划纲要草案;
(三)规划纲要编制情况说明,其中应当对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下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情况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拟编制的下一个五年专项规划目录;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一)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在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城市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下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已批准的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和重大项目、重点任务应当符合规划纲要目标的年度分解落实进度安排,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
对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开展专项审查的,审查的重点是:
(一)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符合计划的整体安排;
(三)项目安排结构合理,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和需要重点保障的民生领域。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初步审查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计划草案变化情况的汇报。
(一)本五年规划纲要执行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下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市委关于规划编制的要求,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发展实际和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本市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实现全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一)计划执行的总体评价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计划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计划草案的建议;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建议。
Chapter 3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计划监督重点工作安排、人大代表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进展情况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落实进展情况的有关材料。
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提高对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效能。必要时,可以就计划执行中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审计报告;就计划执行中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的统计报告。
Chapter 4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一)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计划主要目标、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导致计划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调整方案草案送交财政经济委员会。
审查的重点是: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指标和任务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完成调整后的指标和任务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
(二)对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方案草案的建议;
(三)对调整后的方案执行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