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绩效考核依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