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