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因组织领导不力、维稳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影响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导致当事人非正常上访的;

(四)因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刑事案件的;

(五)平安建设考核评价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

(六)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七)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大不稳定因素、群体性事件、责任事故及其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重大安全事件且处置不当,引发网络炒作的;

(九)对重点人员衔接、管理、服务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导致重点人员脱管、漏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发生扰乱破坏正常宗教秩序案件及各级各部门人员参与扰乱破坏正常宗教秩序的;

(十一)因社会治安问题被中央或者自治区督查督办的;

(十二)应当督导和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平安建设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督办、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机制等。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