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制度机制,每年开展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平安建设考核结果运用,将平安建设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奖励惩处挂钩。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未达到平安建设目标要求的,不得评为本年度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其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