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提出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关于议案的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议案应当在大会规定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作为建议和意见处理。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进行审议、办理。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审议、办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