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5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的;

(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四)给消费者造成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