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一)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对下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二)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和消费理论研讨活动,根据消费者的意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性能、安全、卫生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测试、分析,并公布结果;
(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行政措施的建议;
(四)针对消费投诉的处理情况,不定期地发布消费警示信息、消费指导信息和消费投诉情况。
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消费指导信息和消费投诉情况,应当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对发布的错误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