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对假冒商标、包装、装潢或者假冒商品厂名、厂址的商品,由该商标注册厂家或者商品生产厂家鉴别,由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认为是伪劣商品的,交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

对假冒国外驰名商标的商品,由海关或者该驰名商标生产厂家或者在中国的代理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

经检验确属假冒伪劣商品的,检验费和样品损耗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经检验不属假冒伪劣商品的,检验费和样品损耗由送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封存交检样品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共同取样封存送检,检验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支付(国家对检验收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