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