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