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农用地膜使用、回收利用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回收网点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农用地膜;

(三)制定并公布废旧农用地膜最低回收标准和以旧换新方案;

(四)申报和管理废旧农用地膜回收利用资金及补助资金;

(五)检查回收利用场所;

(六)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为;

(七)负责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用地膜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