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负责收容救助弃养、没收和流浪的犬只。

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