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