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国家湿地公园的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