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场所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及相关配套设施。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地。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