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