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分类收集,多渠道回收,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处理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理。

禁止个人和未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利用和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