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尸体和动物内脏等废弃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屠宰畜禽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在指定地点作业,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集中处置。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死亡畜禽处置档案。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尸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