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警务辅助人员制式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制式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