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或者因检修暂停使用的,应当提前十五日书面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达标,不能达标的,应当停产,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修复前,不得恢复生产。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