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活动;

(四)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有的工业和生活排污口,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迁出;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引导其逐步退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