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省、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需要,合理安排江河上的控制性水利工程的坝、闸下最小泄流量。坝、闸下最小泄流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