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公益宣传,营造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学校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水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对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社会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