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监督机制。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对严重失信的排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