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

(三)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