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成果、炮制技术、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

掌握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人员可以将其持有的中医药秘方、验方以及中医药技术方法、科研成果依法转让或者合作开发,并依法享有利益分享等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