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岗位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