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不得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