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历史街区、国有历史建筑的出租以及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