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住建部门依照权限给予处罚:
(一)在历史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距离违反建设控制要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住建部门审核同意,改建、扩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的,责令限期拆除,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住建部门批准,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或者未按照住建部门批准的维护、修缮方案进行维护、修缮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