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毗邻历史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实行下列高度和距离控制,保证历史建筑的合理空间。
(一)一类历史建筑,主朝向前后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二十米,毗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历史建筑高度的二倍;两侧控制距离不得小于十五米,毗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历史建筑高度的四倍。
(二)二类历史建筑,主朝向前后控制距离不得小于十五米,毗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历史建筑高度的二倍;两侧控制距离不得小于十二米,毗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历史建筑高度的五倍。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