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获得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工作的要求,组织编制市、县(市)、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保护规划的编制时限、内容以及相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所辖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专项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