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申请之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之日起七日内,将筹备经费交至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