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要的下列资料:

(一)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文件;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明细;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情况;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提供资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未按期改正、不提供资料或者注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人调取,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人应当无偿提供。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