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履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不按规定配建物业服务用房、违法建设、违法装饰装修、物业服务人不正当竞争、违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占堵消防车和疏散通道、违规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报告和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所负责的执法事项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