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市辖区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住宅规模较小。

县(市)住宅规模较小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