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扣押财物经依法确认应当退还当事人的,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扣押款项产生的孳息一并退还,并出具退还清单;当事人向执法机关声明放弃的,或者经发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可以参照罚没财物管理;国家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扣押财物被依法收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罚没财物的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