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应用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等情况。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信用主体有异议的,认定单位应当对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决定采纳的,认定单位应当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关部门应当终止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决定不予采纳的,认定单位应当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