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应急机制,适时作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组织辖区村(居)民和单位参与、协助和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