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后,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响应级别以及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最大程度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防控措施,并对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适时调整:

以居民小区、社区、街道、行政区等为防控单元,划分各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防控等级,分级采取防控措施;

(二)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馆、体育场馆等场地、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

(三)确定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后备医疗卫生机构、临时集中救治场所、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和集中隔离场所等;

(四)将传染病患者安排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对其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员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封闭式转运、相关实验室检测;

(五)合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溯源等工作,实施精准化风险标识和网格化管理;

(六)要求临时停工、停业、停课、停市,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聚集,临时关闭有关公共场所,对特定场所进行消毒,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七)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制,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八)对水源、供水设施以及食物采取卫生安全控制措施;

(九)稳定市场价格,对特定应急物资以及其他商品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全面、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知识,并发布人群、地域、行业应对指引;

(十一)组织精神心理健康专业队伍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心理创伤危险性评估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十二)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依法兼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不能返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参照征用时的市场价值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