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对涉嫌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