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健全取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加强对水体污染防治的监控,防止水资源枯竭、地面沉降和水质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废水等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