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乱丢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不向河湖、水库、池塘、排水渠、排洪沟等丢弃、倾倒垃圾;
(四)不得随意在街道路面、雨水口倾倒泔水等餐厨垃圾;
(五)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
(六)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落叶或者其他垃圾;
(七)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以及树
(九)饲养犬只的,依照《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