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公民应当维护交通安全和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辆应当礼让行人,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随意会车超车、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使,不逆行或者乱穿马路;
(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公交车、出租车驾驶人员不得甩客、欺客或者无故拒载;
(六)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不得在行车道上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八)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不得在道路边设置广告牌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