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城乡规划部门在新建住宅区审批过程中应当预留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场地;已建成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户数和面积合理确定回收站(点)场地,场地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企业提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垃圾分类回收装置,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指导居民分类处置生活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