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规定;
(二)回收再生资源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干净,不得在回收站(点)外堆放物品、焚烧废弃物;
(三)不得在回收站(点)内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产作业;
(四)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五)不得擅自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位置;
(六)执行消防、治安等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安全经营;
(七)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