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制度,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倾斜,并落实以下规定:
(一)将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乡村产业振兴;
(二)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农田整治新增的耕地指标,主要用于乡村振兴;
(三)对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四)单列用地指标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通过村屯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入股、联营等方式发展乡村旅游、养老等产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