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风险分担机制、农村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考核评估机制。

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依法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依法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完善金融激励政策和服务模式,完善涉农贴息贷款措施,降低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加强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推广运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