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保障进城农民各项权利,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或者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推动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